(甘肃省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位 ,小区,楼栋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池,水箱)的水质检查由供水企业负责,检查应不少于一年一次,发现问题的应向用户公布并责成建设或产权单位予以解决。 (兰州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的房地产和公用设施单位,必须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每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