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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在职女职工因患女性特殊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动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8类女性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参加条件和办法

凡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部在当地的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在职女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员工)人数的70%。在职女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   互助保障期限

本活动的互助保障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互助费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36元。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无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第五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的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时间,按照每月800元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400元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时间。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机构出具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3)患有下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修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本活动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1、         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七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    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存在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    医院误诊;

4、    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

5、    由其他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活动的互助金受领人为参保会员本人。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在互助保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活动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    会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以及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    由会员或者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    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其他规定事项

1、    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人患有上述8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请要求。

2、    本活动所指的8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判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