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省管干部谈话办法》,现就《兰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鼓励约谈:
1.政治坚定、党性坚强,顾全大局、严守规矩的;
2.工作执行有力、推进有方、成效明显的;
3.有突出贡献、典型示范性强的;
4.作风扎实、群众满意的;
5.其他需要鼓励鞭策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的,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1.在巡察监督和“三述”访廉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苗头性问题的;
2.民主生活会中班子成员开展批评点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3.干部考察过程中了解到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1.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备的;
2.有信访反映、经初核了结的;
3.12345民情通反映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坚持把《兰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市委常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办法》和《补充规定》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发挥约谈工作传导压力、提醒教育、监督预防和整改落实功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坚决防止约谈工作走形式、凑数字,以及用约谈代替纪律审查和问责处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