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吕军芳律师提供
2025年7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5年7月16日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四、规范经纪机构行为。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五、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于2025年7月2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难题。《意见》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展需要,调整和整合了《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
二、坚持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三、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有效惩治。《意见》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四、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
五、坚持系统治理,强化行刑衔接。《意见》规定,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同时,《意见》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7月23日公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作出了初步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管辖。鉴于实践中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因交叉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执行标的上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形导致存在多个执行法院,《解释》明确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方便审执协调的同时,力争减少因管辖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争议。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解释》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同时有效防范恶意串通、遏制虚假诉讼。为实质解纷,贯彻民事诉讼两便原则,《解释》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
二、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解释》确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保障真实权利人从执行措施中尽快解脱。秉持相同的精神,就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解释》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是,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
三、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解释》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同时,《解释》对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四、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指引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同时,《解释》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7月31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三、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三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四、《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于2025年7月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扩大了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办法》新增了涉及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涉及国家或省级重要文化遗产、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等适用情形。
二、增加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办法》将商标快速审查可申请的商标类型由“仅由文字构成”修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大大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
三、放宽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办法》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所有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了办理程序。《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快速审查办理程序,规定经过审核,决定不予快速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
6.《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于2025年7月17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使用对象包括现役及退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为维护社会治安或保护国家财产致残的人员等。若相关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明确伤残证件管理。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全国联网认证。证件有效期按年龄划分: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长期有效。持证人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证件遗失需本人登报声明作废,补发需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三、明确残疾等级评定。新办评定需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职业病诊断后3年内提出申请;调整等级需在上次评定1年后提出。评定流程包括材料审核、医学鉴定、公示等环节,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到省级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最终结论以省级指定机构意见为准。
四、明确抚恤金发放。伤残人员从批准残疾等级的当月起享受抚恤金,抚恤关系转移时,当年抚恤金由原发放地负责,次年起由迁入地按当地标准发放。伤残人员需每年与户籍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认领取资格,未及时确认的,次月起停发抚恤金,重新确认后当月恢复,停发部分不予补发。
五、其他保障。伤残人员前往港澳台或国外定居,可申请变更证件信息,抚恤金可委托代领或存入指定账户。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等行为将被取消待遇并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通知》于2025年7月21日公布,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申请人范围。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时,可以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二、金额计算口径。已故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全部净资产,或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或者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以适用简化办理程序。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可凭已故投资者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公证遗嘱、身份证明文件、承诺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无需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四、办理方式。申请人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前往已故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办理。申请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按照相关机构要求办理。
8.《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于2025年7月25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办法》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实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统一,为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9.《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5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预警适用于我国境内传染病疫情预警的形成、传递、应答和反馈。明确了预警包括健康风险提示、警示信息通报及预警决策建议。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和职责。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以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明确主要流程环节和运行机制。明确了预警形成、传递、应答和反馈的工作机制,对联动应急和优化改进提出要求。四是明确政策和保障。要求支持推动技术研发应用,建立传染病疫情预警指标阈值、疫情数据库、算法模型库;加强人员经费、设备和技术等保障;确保预警内容准确权威,保护个人信息等。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于2025年7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了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等4项职责。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财政支持投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等6项职责。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督促落实目标任务、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监督考核、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等6项职责。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督促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其他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监督追责。《责任制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制规定》明确了5种追责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二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三是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四是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五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于2025年7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统筹衔接现有政策,保障公平;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可持续;严格审核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二、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对象: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至年满3周岁。标准:每孩每年3600元,按年发放。2025年前出生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优惠: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计入低保、特困人员家庭收入。
三、明确申领程序。由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申领,线上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线下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需提供婴幼儿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审核流程包括初审、审核确认和抽查。
四、明确资金来源与发放。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提标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社保卡等账户,鼓励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明确管理和监督。建立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安全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12.《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于2025年7月31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要求,对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对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协调制度的建立、资金保障和投入机制等提出要求。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人才培养以及国际合作交流等作出规定。
二、《条例》明确政府生态系统就地保护职责,依法实施重要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功能、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落实自然保护地各项制度,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和长效化保护。科学构建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系统,并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作出规范。
三、《条例》对生物多样性红色目录的编制、调整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作出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完善了对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物种以及候鸟迁徙停歇地、重要繁殖地等的监测保护和恢复措施。对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以及数据库建设提出要求,对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管理活动以及迁地保护等作出规范。
四、《条例》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提出总体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依据上位法,对野生动物放生作出规范,完善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同时对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提出要求。明确从事生物遗传资源收集、利用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范。
五、《条例》突出我省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特色,对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提出总体要求。引导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开展符合生物多多样保护要求的各项活动。明确开展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对农牧、中医药、传统工艺等领域中具有较高价值的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等作出规范,对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提出要求。
六、《条例》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要求,对建立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委员会和将相关工作纳入考核等提出要求。规定政府应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落实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相关要求,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定期开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要生物物种以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状况、珍稀濒危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等的综合评估。对生物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和多元化资金保障等作出规定。
1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于2025年7月31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条例明确了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总体要求。明确了气候资源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作出规定;支持和鼓励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技术推广,并对开展宣传引导提出要求;明确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条例完善了气候资源探测和调查制度。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检查,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明确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并对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行为作出规范;落实气候资源资料依法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和气候资源共享数据目录,实现气候资源探测信息共享共用;细化了气候资源评估要求,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候资源禀赋条件、时空分布特征、可利用潜力、气象灾害类型等作出评估,每年向社会发布气候公报。
三、条例强化生态保护和气候资源保护。建立气候资源区划体系,提出“综合、单项、专业”三类气候资源区划,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并提出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改善气候条件,并对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规定;规定在开发利用云水、降水等气候资源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对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论证报告的编制等作出规定。
四、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和产业赋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促进气候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依托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农业高效利用水资源气象服务和作物种植适应性分析,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竞争力;细化我省云水利用重点区域,规定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甘南高原黄河上游、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等屏障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云水资源利用,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根据气候资源特点,对各地支持气候景观旅游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出要求;建立立体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网络,鼓励支持气候资源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社会气象灾害救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025年8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25修订)》于2025年8月7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新增K字签证类别:在条例规定的普通签证类别中,新增K字签证,明确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此前我国普通签证有12类,K字签证的加入丰富了签证体系,为外国青年科技人才来华打开了一扇更便利的大门。
二、明确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规定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8月25日公布,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严密刑事法网。《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二、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三、明确入罪标准。《解释》在入罪方面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是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依法惩治洗钱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统筹做好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刑衔接的重要举措。《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五、增加从宽处罚情形。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于2025年8月1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是规范总额预算管理,要求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在此基础上确定按病种付费总额,强调总额预算的刚性。二是规范分组方案制定和调整。明确分组方案的制定主体、分组框架、数据和意见支撑、调整内容等,原则上要求分组方案两年调整一次。三是规范核心要素和配套措施。厘清了权重、费率、支付标准等内涵,要求核心要素确定中医保部门要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规范医保支付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特例单议、预付金、意见收集、谈判协商和医保数据发布等,提高医保支付的科学水平。《办法》还明确将按病种付费相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加强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等,提升按病种付费的标准化水平。
4.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25年8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原则及管理主体。二、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及备案变更的流程、材料、办理条件及时限要求。三、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公示、现场核查及建档、随机抽查等具体监督管理要求。四、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过渡期管理要求等内容。
5.《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于2025年8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根本原则。坚持“党校姓党”统领全局,强调把讲政治贯穿办学全过程,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校始终是党领导下的政治学校。
二、明确党校(行政学院)是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党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突出“主渠道、主阵地、重要智库”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
三、明确教育培训目标。聚焦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干部队伍,目标包括锻造政治忠诚、提升理论素养、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增强斗争精神与本领、永葆清正廉洁政治本色等,与新时代好干部标准高度契合。
四、明确教学布局。以党的理论和党性教育为主业主课,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和党性教育学科建设,组织编写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
五、明确科研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决策咨询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开展调研,明确党校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前沿阵地,要“积极发声、正确发声”。
六、开展与国(境)外政党、智库的学术交流,创新国际和港澳培训机制,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提升国际传播能力。
七、明确实施“名师工程”,专职教师占比不低于40%,实行专兼结合,建立符合党校特点的教师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退出机制,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待遇。
八、明确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党费可适当补充基层培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负责监督检查,违反条例者依规追责。
2025年9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于2025年9月12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管理体制: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压实了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
二、完善监测预警:国家将建立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并建立报告免责机制,明确禁止干预报告。
三、强化应急处置:明确政府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并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强调采取的措施需遵循比例原则。
四、突出保障措施:包括经费、物资、人员保障,特别是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津贴和保障,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
五、注重权益保障:特别强调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事件结束后应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于2025年9月12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二、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等。
三、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一是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三是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四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五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六是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一是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二是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四是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六是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七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二、规定了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二、规定了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三、强调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民的教育。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
四、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五、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整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并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二、明确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三、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四、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五、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5年9月23日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6.《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于2025年9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意见》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意见》还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三、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
四、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意见》要求,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意见》还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
五、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7.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5年9月11日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规范登记联络员及代理人条件,明确法律责任义务。登记联络员应当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内部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登记代理人应当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原则上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其中,登记代理人应当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等资料,不得从事虚假登记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二、新建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有效强化登记申请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设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记录并归集、公开全国登记代理人、相关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代理业务、依法被限制申请经营主体登记的人员等相关信息。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规范登记申请行为。
三、强化登记代理违法行为监管,进一步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完善监督惩戒机制,明确虚假登记一般性罚则和从重性罚则。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可视情形将有关人员列为直接责任人;自相关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登记机关对于直接责任人作为登记联络员或者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四、《办法》明确登记代理人反洗钱特别要求。登记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协助和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反洗钱调查,不得在代理登记业务时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8.《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条例》首增“基础研究”章,明确了省级基础研究工作的定位,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要求省政府加强基础研究规划和部署,既要巩固重离子物理、大气、草业、冰川冻土、荒漠化防治等传统优势学科,又要聚焦需求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甘肃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二、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条例》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布局,提出构建全链条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条例》提出,建立健全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全链条转化服务机制,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程化放大平台等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关键支撑。
三、《条例》首增“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章和“监督与罚则”章,推动甘肃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的科技创新合作,加快创新型甘肃建设。建立健全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央部属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等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更多科学技术创新资源的布局。同时,加强政策监管,让政策落地生效的同时杜绝“纸上创新”,切实保障政策红利传导至创新一线。
9.《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结合我省水资源禀赋与节水实际,在立法目的中突出了“提升全民节水文明素养”“保障水安全”等内容,细化了各级政府、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补充完善了技术研发推广、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及奖励机制等条款。
二、用水管理方面。提出建立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用水强度”双控指标体系,明确政府层级责任,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将节水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条件;强化计量监管,明确分水源、分用途计量要求;创新水价机制,推行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新增干旱期间供水调控手段。
三、节水措施方面。提出通过灌区现代化改造、节水技术推广、耐旱作物结构调整、社会资本引入,破解农业设施老化与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过高等问题;通过实施高耗水企业限期改造、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工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强化技术驱动与集聚效应;建立管网漏损控制体系,推动绿色建筑降耗;统筹污水资源化设施建设,激活市场替代潜力;通过水平衡测试、“三同时”制度刚性落地、高耗水服务业节水技术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全方位强化节水措施落地见效。
四、保障和监督方面。将原“节水保障”章节名称修改为“保障和监督”章节。提出增加资金保障、项目扶持、节水服务和水权交易的具体措施,完善了节水奖励和监督检查机制,提升节水工作的保障和监督水平,为节水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节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10.《甘肃省数据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在数据资源供给上,厘清权责,规范数据资源管理全链条,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顺畅的管理格局;打破数据孤岛,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和回流制度,强化数据治理、促进个人数据合法开发利用;筑牢数据质量与标准防线,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现数据互通互认,为提升数据资源供给能力提供保障。
二、促进数据流通方面,明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流通及融合应用规则安全流转;畅通交易渠道,健全定价机制,规范资产管理;打破梗阻,打通利用通道,多部门制定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让公共数据服务社会发展。
三、在产业发展层面,明确培育数据产业集群、推动数据融合应用,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同时,从协同共治、压实责任、应急处置三方面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并通过完善基础设施、聚智引才、优化监管,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保驾护航。
1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构建精准化保护机制。通过压实各级保护责任、确立湿地总量管控制度,结合地域特色设置了黄河流域与河西地区湿地保护专门条款,实现分区分类修复;同时,严格占用湿地审批管理,强化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建立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了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