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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一季度法律资讯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吕军芳律师提供

2026年1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明确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植物检疫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处分规定规范化。将第十九条中“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强调处分的法定性和规范性,明确植物检疫人员及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简化。取消复议前置程序,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由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统一适用行政法通用期限规定,删去原有的15日复议、起诉期限,明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权统一。取消植物检疫机构的自行强制执行权,统一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简化执法程序,强化司法监督。

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驾驶人员年龄要求调整。将原条款规定客运驾驶人员和货运驾驶人员均规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修订后将修改为"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从业年龄上限的权限。

二、法律责任表述规范。明确违反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6.《城市绿化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衔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修订)》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1月5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10.《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于2026年1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总体要求。总则部分首先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要求案件审理全过程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首要考量。同时,强化违法犯罪预防理念,强调通过案件审理发现隐患并积极干预,努力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此外,明确健全及时优先办理机制、跨部门协同联动等工作要求,全面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

二、规范各诉讼环节。从立案、受理到执行回访,《指引》对各环节重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立案阶段聚焦未成年人如何参与诉讼,厘清法定代理人缺失、推诿代理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路径,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审理与裁判环节既突出诉讼引导、关爱提示、隐私保护等程序性要求,也细化抚养权确定、财产处分、侵权责任认定等实体处理规则。

三、厘清裁判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指引》一一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则。在抚养权认定上,强调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对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明确亦要结合年龄、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财产保护方面,明确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代为放弃继承的审查标准;在网络权益保护上,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的效力判断方法以及认定无效后的处理,适应数字时代新需求;在侵权纠纷处理中,要求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强化权益保障。

四、强化延伸保护与联动。《指引》注重审判与延伸工作衔接,对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工作作出框架性规定,明确跨部门协作要求。在执行环节,鼓励创新专业化执行机制,探索通过提供合适探望场所、协助探望等方式破解执行难题,同时要求建立判后回访机制,持续跟踪未成年人成长状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裁判落地见效。

11.2025年12月2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6年1月20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明确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

三、明确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九类)。1.监察法规、监察规范性文件;2.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3.立案调查信息和指导性案例;4.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理程序等信息;5.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等信息;6.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7.特约监察员职责和名单;8.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明确可以公开的信息(七类)。1.立案调查信息;2.政务处分、处理信息;3.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4.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5.典型案例通报信息;6.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7.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其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具体案件或工作,监察机关经过评估和审批后,可以选择性公开。

五、明确不得公开的信息(四类)。1.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2.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3.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对于不得公开的信息,《条例》做了例外规定,也即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察工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六、明确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可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

七、明确公开程序。方案拟订、保密审查与风险评估、审批发布。

八、明确监督条款。1.自行监督: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信息予以澄清。2.特约监察员监督: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工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3.上级监督: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二、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三、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四、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涉税服务人员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时,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13.《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两方面: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采取项目法分配,强调完成工程设计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

二、调整了奖补标准,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分省内区域项目和跨省域项目,省内区域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亿元,跨省域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5亿元;省内区域项目20亿元及以下的部分,奖补比例为75%,超过20亿元部分,奖补比例为50%;跨省域项目25亿元及以下的部分,奖补比例为80%,超过25亿元部分,奖补比例为50%。二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奖补比例为60%,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三、细化了资金不得使用的范围。并明确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省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

14.《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办法规定,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值得关注的是,在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使用范围方面,除强制免疫方面外,资金还可以用于强制扑杀和销毁,以及养殖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15.《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12日发布,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办理机构及原则。凡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二、明确不予兑换情形。残缺、污损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换:1.重要防伪特征缺失,无法辨别为真币的;2.无法辨别面额的;3.剩余面积比例不足二分之一的。

三、明确兑换标准。在不属于不予兑换情形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的,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2.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四、明确异议处理。持有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并自认定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认定书和对应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兑付金额不足1分的不予兑换;5分按原面额一半兑换的,兑付2分。

16.《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以下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根据办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上述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17.《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为表彰在市场监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市场监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制定办法。办法对奖项设置、组织机构、表彰范围、评审标准、评比程序、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确保表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1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26日第2次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26日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压实收留抚养职责。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部分临时监护的儿童的法定职责和具体对象,进一步规范儿童从接收、评估、养育、安置到离院全链条服务流程,将“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的制度措施。

二、增加服务拓展专章。提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可以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开门办院”,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为相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强化机构内部管理。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应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捐赠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 

19.《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2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提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四、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0.《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2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

二、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防范非法经营风险。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同时,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更好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1.《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规定》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平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流程、每一次决策。

二、《规定》明确,商户必须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必须保持一致;商户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设施维护、操作规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要设置专门标识。

三、筑牢违法违规惩戒的“防护网”。外卖平台本质上是电子商务平台,《规定》与《电子商务法》进行衔接,将外卖平台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统一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平台在信息报送、数据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同时大幅提升平台、商户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如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对个人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2.《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公布 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晰三方“责任”。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食品销售行为负总责,管理责任包括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建立入网审查、风险管控、违法行为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等。入网食品销售者要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入网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保障所销售食品安全,规范信息公示、经营宣传、贮存配送等行为,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风险防控机制。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监督、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推进两个“协同”。首先是执法协同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跨区域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监管执法协作,实现全国监管一盘棋。其次是贯通协同机制,要求平台提供者在开展风险监测、识别的基础上,要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防控要求;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平台推介的食品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告知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入网销售者发现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均应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一体“执法”。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区域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管辖,着力解决平台外溢性和属地监管局限性的矛盾。此外,《规定》还强化严惩重处,重点加大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平台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未按要求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行为,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平台未按要求建立选品规则、未对推介食品进行查验、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23.《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于2026年1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原则与要求。指引要求,平台经营者应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切实承担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指引》明确四类垄断风险划定合规红线。《指引》重点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类垄断风险。为平台经营者划出清晰明确的“红线”。

三、《指引》细化行为边界并明确八大新型垄断风险场景。《指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系列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根据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指引提出了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为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建议。

24.《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确立的原则框架下,对需预缴税款的具体情形与操作细节作出了统一规定。《预缴税办法》核心明确了五大应税情形的预缴管理,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以及油气田企业跨省提供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25.《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办法》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构与完善。《办法》体现了以下三大原则: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即购买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应影响企业的经济决策,确保不同投资决策间的税收公平;二是征扣一致原则,使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与其实际用途产生的销项税额相匹配;三是简化税制原则,通过设定500万元的原值门槛,对小微企业普遍拥有的小额长期资产保留简易处理方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

2026年2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修订)》已经2026年1月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2月3日公布,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要求。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二、完善自然保护区功能与界定。自然保护区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三、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优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各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严控自然保护区准入划定。明确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五、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健全保护管理追责体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新《条例》正式衔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行政处罚不再是唯一惩戒,行刑双向联动、刑事追责落地。自此,破坏生态不再只是花钱认罚,更将面临刑事处罚,违法代价全面升级。

2.《供水条例》已经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2月11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性。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从法律层面将农村规模化供水首次明确纳入,提出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是农村供水领域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为农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显供水服务人民性。供水质量和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坚持以服务提升为核心,对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保障稳定水压、连续供水、信息公开、处理投诉等方面设定明确义务,要求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这些规定既契合高质量发展、产业升级对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供水基础。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统性。依法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多层次供水安全防线。《条例》建立了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供水保障体系,对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经营和服务、设施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均进行明确规定,系统防范水质污染、工程缺陷与运行风险。专章规定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风险管控、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韧性水平。

四、强化发展动力科技性。《条例》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提升至重要的战略位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将为供水水质监测、压力调控、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技术设备创新应用提供动力,推动供水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的转变。

五、健全责任体系协同性。供水保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广,必须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高效的部门协同。《条例》着力构建体系化的责任框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重大问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供水经营服务、供水设施管理保护等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供水单位加强巡查检查和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义务。规定了建设活动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用户安全、节约用水的义务,形成“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治理格局。

六、增强法规制度权威性。《条例》确立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在激励方面,明确规定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这有助于营造崇尚实干、积极作为的行业氛围。在约束方面,对危害供水安全、破坏设施、服务违规等行为设定了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3.《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于2026年2月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全面细化各类垄断行为认定思路和考量因素,明确红线、划清底线,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二、立足行业实际。充分考虑公用事业领域相关行业经营模式和竞争特点,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方面均作出针对性规定。

三、坚持系统观念。通过反垄断执法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加强协同监管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体系。

四、推动合规建设。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化合规激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行业内企业主动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防范垄断风险。

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5日公布,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办法》主要规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等工作。

二、《办法》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管辖规定,在原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新增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旅游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推动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办法》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办法》区分“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构成犯罪”三种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区分旅游投诉调解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原办法“立案”“案件”等相关表述进行统一修改,避免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处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办法》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新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等规定,推动进一步提高旅游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更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6修正)》于2026年2月6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优化从业人员年龄限制,同时严格规范经营许可、车辆设备、运输作业、监督检查等全流程管理,筑牢危货运输安全防线。

6.《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6年1月28日科学技术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6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围绕与科技活动直接相关的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梳理了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形式,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划出科研活动规则的“红线”“底线”。

7.《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修订)》根据2026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于2026年2月9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进一步规范短信服务行为。一是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信息登记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不少于6个月,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短信的管理。二是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有关义务。三是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时限等信息,规定用户对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及后果负责。

二、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一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混用端口码号传输商业短信、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短信的,应当同时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等信息,并进一步细化了签名规则。三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短信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的信息。四是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

三、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一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短信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的有关材料,并予以留存。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发现短信发送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者接收方拒绝接收的,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三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短信传输时段、频次。

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2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12日以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立法依据和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各级医保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加强智能监管,健全各方参与的基金使用监管体系。

二、明确医保经办机构职责、协议管理措施、定点机构和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细化规定了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设定了定点机构在报送信息数据、做好支付管理、公示违规行为等方面义务,强化了定点机构提请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的救济机制。

三、明确部门协作监管、异地监管协同、定点机构信用管理、定点机构人员支付资格管理等内容。细化规定了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认定及后续处理方式,暂停定点机构结算、暂停参保人联网结算情形下相应费用的处理方式。

四、集中细化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处罚裁量基准、行刑衔接等内容,特别是对基金损失计算及时点、支付方式改革下的违法行为认定、药品耗材追溯码追责适用、首违慎罚、轻微不罚等基层实践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

五、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参照适用,裁量基准等由省级以上医保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2月24日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三、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提高技术秘密案件的行政管辖。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但对于技术秘密案件,为确保执法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其管辖则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明确鼓励采取多元形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了“鼓励经营者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形式,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三、扩大和丰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规定在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7号)基础上,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明确列示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同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也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回应了在司法案例中数据既可以作为技术信息,也可以作为经营信息的实际。

四、失败试验数据与阶段性成果可构成商业秘密。规定明确“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同样具有商业价值,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五、丰富数据经济场景下的侵权行为认定。明确了“(三)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或者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四)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者电子设备;”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尚未造成实际泄露和披露,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权限下载至个人存储介质的,即属于规定的“不正当手段”。

六、明确排除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形。下列行为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二)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四)基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披露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了前员工基于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公开的行业信息,不属于侵权行为;为揭露违法犯罪,向国家机关披露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

 

2026年3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于2026年3月12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确立了立法的根本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核心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二、系统规定了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以及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各类污染的防治措施、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强调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三、规定了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等各类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建立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对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态退化治理等作出规定。

四、将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至法典专编高度,明确了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和具体路径。

五、规定了违反本法各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通则和分则,覆盖了从违反监测管理、环评规定到各类具体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形成了严密的责任追究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于2026年3月12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概念,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以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要原则。

二、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并规定了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语言文字、学校教育、理论砂究、宣传教育等有关的机制和载体。

三、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明确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人口流动、互嵌式发展,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

四、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菜发展的目标,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了二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五、全面规定了新时代觅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将每年9月第四周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

六、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

七、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于2026年3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严格遵循发展规划编制程序。一是明确编制基本原则。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规划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二是明确编制主要内容。《发展规划法》构建了完整的规划内容体系,重点涵盖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指标(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低碳、安全保障等)、重大战略任务、政策举措与工程项目、实施保障五个方面,确保规划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三是明确编制法定程序。《发展规划法》从“基础、关键、保障”三个环节作出刚性规定:前期研究是基础,要全面深入研究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草案编制是关键环节,要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加强多方案比选;公众参与与专家论证是重要保障,确保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报请审议则严格遵循法定审批权限,强化人大审查监督职能。

二、建立发展规划实施衔接机制。一是明确规划实施主体。《发展规划法》构建了“政府统筹、发改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的实施格局,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各级政府作为规划实施的核心统筹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意见,为规划实施提供具体指引;各部门制定具体工作安排与推进措施,确保规划部署落地到具体领域、具体环节。二是明确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相衔接。《发展规划法》聚焦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脱节问题,构建“发展规划引领、年度计划落实”的实施机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重大战略任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推动规划目标任务分阶段落地。

三、完善发展规划监测评估与动态调整一是明确动态监测评估制度。《发展规划法》规定,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这一制度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常态化跟踪管理,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偏差、预警风险,为动态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明确中期评估与总结评估制度。《发展规划法》规定,在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规划期结束前,分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按法定程序提出调整方案。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修订)》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3月20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一是在组织实施方面,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二是在普查内容方面,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三是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运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二、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有关制度。一是完善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统一组织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和各地方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二是明确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对有关失泄密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对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等作出规定。

三、补充完善农业统计相关制度措施。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二是增加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等规定。三是对农业普查对象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等提出要求。四是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等。五是明确对农业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于2026年3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与重点对象。当事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不能独立起诉的,检察院可支持起诉。重点对象包括: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老年人(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暴受害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

二、规定检察院的支持方式。检察院可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律援助、依法调取证据、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但意见书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且须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三、建立检察院、法院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法院应将裁判文书或调解结果送达支持起诉的检察院;双方可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依法办理。

四、区分支持起诉与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的,依照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正)》于2026年3月19日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明确了构成污染环境罪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

二、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优化。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之一。

四、配合前述修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

7.《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于2026年3月3日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该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二、禁止隐性收费。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三、线上线下全覆盖。无论是现场办理还是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贷款人都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确保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还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四、贷款机构全涵盖。新规适用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打破传统信贷与互联网贷款、持牌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标准差异,实现监管无死角。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