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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集团2026年三季度法律资讯

供水集团2026年三季度法律资讯

 

2026年7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已经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7月22日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等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

二、明确出境入境申请要求,规定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等。

三、完善出境入境限制措施,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不准其出境、外国人依法不准其入境的情形。

四、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规定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等。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修正)》于2026年7月24日公布,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二、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三、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6)》于2026年7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检察院内部办案、案管、计财装备、技术信息和司法警察等五个部门对于听证工作的分工及其具体职责。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听证活动的启动和实施、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听证员库建设、听证员抽选、听证工作统筹等管理工作,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经费保障,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安全保障。

二、明确适用简易听证的条件。当事人对原案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听证:(一)原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二)人民检察院已开展当面释法说理的;(三)当事人对适用简易听证没有异议的。

三、从经费保障的角度对因听证活动产生的咨询费(例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审计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咨询)、翻译费(譬如听证现场人工同声传译)和听证员参加培训的费用及其参加听证活动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作出了相应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听证活动产生的咨询费、翻译费、培训费以及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合理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明确对听证活动中“司法警察”的配置。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合理配置司法警察,保障听证会有序、安全进行。有犯罪嫌疑人参加的听证会,应当通知司法警察到场。

五、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开展听证员培训。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签,于2026年7月3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部门职责分工、数智创新、安全保障等内容,要求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二、规定服务保障,要求交易中心对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好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专家盲抽、远程异地评标、暗标评审等服务保障。三、明确全过程记录,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记录保存,明确保存方式、保存期限、调取程序等要求。四、异常行为提醒,要求交易中心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纠正,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交易现场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五、违法线索报告,要求交易中心运用数智技术,对依法掌握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六、明确监督管理,规定交易中心不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以及违法泄露信息、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5.《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26年7月3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管理标准、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信用评价规则与结果应用机制,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基础。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二、实现招标投标主体失信惩戒全覆盖。《办法》将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核心交易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管理范畴。针对投标人,重点规制投标失信与履约失信行为,包括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重点整治执业不规范、协助违规交易等问题,包括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信息。针对评标专家,明确了拟聘任专家的三类禁止情形及在库评标专家清退出库的八类具体失信情形,重点整治评标专家与招标投标活动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发表倾向性意见,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双向奖惩、宽严相济的信用治理机制。《办法》构建刚性惩戒与柔性激励相结合的信用应用体系,让信用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标尺。针对投标人,列举了招标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包括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提高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简化公共服务程序等等,切实降低优质企业交易成本。针对评标专家,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高信用专家提高抽取频次,对低信用专家限制、暂停抽取。

四、明确信用修复和申诉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一是规定信用信息及评价异议申诉机制,明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对信用公示信息的异议申诉渠道;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机制,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须及时更正。二是规范信用修复机制,强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三是列举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的负面清单,列举了评价行为负面清单和评价结果应用负面清单,强调不得违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于2026年7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总则与适用范围。明确目的: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设备除外)。

明确监管职责:明确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并明确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使用单位的定义(产权单位、实际使用管理者、出租单位、共有人等)及特殊情形下的界定规则。明确使用单位主要义务:明确使用单位在制度建设、设备采购、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使用登记、台账与档案管理、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及事故报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明确人员配置与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如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负责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安全员负责日常巡检与记录),并明确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与操作规范。

三、明确使用管理基本要求。制度与规程: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设备管理:明确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及安全附件校验的要求;规范设备移装、停用、报废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管理程序。风险与应急管理: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明确事故应急处置与报告要求。

四、 明确使用登记管理。登记要求:明确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的要求,明确按台(套)登记与按单位登记的范围划分,以及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程序:规范使用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及信息化管理流程。变更与注销:明确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停用及注销的办理程序与材料要求。

五、 附则与附件。附则:明确规则的解释权、施行时间(2026年5月1日)及与旧版规则的替代关系。附件:提供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变更/注销登记表、使用标志等标准化格式,为实际操作提供统一规范。

 

7.《甘肃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于2026年7月30日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立足制度集成借鉴,彰显后发赶超优势。《条例》广泛吸纳国内先进立法成果,聚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痛点,创新引入专利申请前评估、开放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等制度模式,从源头提升专利产出质量,有效破解创新供需错位、转化成本偏高、落地效率不足等现实难题。紧跟国家改革部署,对接数据产权制度最新探索,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知识产权保护与交易规范,补齐我省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短板。系统整合金融支持、税收激励、收益分配、容错免责等多元政策工具,通过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破除科研人员和经营主体创新转化顾虑,充分激发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力。依托数字化手段搭建智能交易服务平台,以精准研判、精准治理打通转化运用全链条关键环节,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对标先进、奋起赶超。

二、固化成熟实践成果,彰显本土比较优势。《条例》全面提炼我省知识产权治理成熟经验,精准贴合全省传统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布局的发展需求,明确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导向,强化知识产权对实体经济的精准赋能。创新构建“行政监管、司法审判、技术支撑、社会监督”四位一体协同保护体系,通过技术调查官破解案件专业审理难题,以行刑衔接、惩罚性赔偿强化执法刚性约束,压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畅通社会共治监督渠道,全方位提升保护效能。同步健全省际协同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和涉外维权援助机制,打破地域壁垒、打通对外通道,清晰界定各方主体权责,配套完善专利导航、海关保护、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构建起协同高效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驾护航。

三、深耕陇原资源禀赋,彰显地域特色优势。《条例》立足甘肃独特的产业禀赋与文化底蕴,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本土特色资源深度融合、双向赋能。紧扣石化有色、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推动产业专利池、知识产权联盟等成熟机制入法落地,靶向破解产业链专利布局零散、产学研衔接不畅、成果就地转化难等问题,切实以知识产权强链、补链、固链,推动产业整体转型升级。深耕“甘味”“陇字号”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扶持城市标识、文旅标识商标化发展,推动地理标志建设深度融入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文化传承、生态建设和对外开放。聚焦黄河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资源,强化老字号、传统技艺、中医药非遗、民间文艺等本土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助力我省文化传承和文旅升级。

 

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6年7月30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法规名称与立法依据的更新。更新立法依据:多部法规(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的立法依据,均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应的上位法,以体现最新法律衔接。完善立法目的:部分法规(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时代要求。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强化。黄河流域保护:明确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等,并大幅提高了违法排放的罚款额度及处罚力度。辐射与噪声防治:细化了电磁辐射规划布局、辐射设施许可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噪声敏感区施工的降噪要求、夜间施工的审批与公告要求,以及交通噪声污染的治理责任。水与水资源保护:严格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管控,规范了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程序,并强化了非法取水、破坏河道及非法侵占水域的处罚。土壤与农膜污染治理:明确向高标准农田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处罚,并严格了废旧农膜生产、销售、回收的监管与处罚标准。

三、资源利用与生态修复的规范。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规划要求,强调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并完善了高耗水产业准入及水价加价制度。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与审批要求,严格管控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的开发活动,并明确了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如分层剥离表土、恢复植被等)。草原与湿地保护:规范了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与审批,严格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破坏植被,并明确了湿地占用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要求。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重构。监管职责与规划衔接: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如草原、风景名胜区、辐射环境等),并要求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法律责任细化:对多项违法行为(如非法取水、违规排污、破坏植被、违规建设等)重新梳理并细化了处罚标准,部分条款增加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公安机关”等综合处罚措施,并删除了部分过时或重复的处罚条款。

 

2026年8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于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明确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要求,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规定医疗保障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二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作出规定。三是规定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四是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作出规定。五是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三、规范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二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三是明确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原则要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四是建立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机制,实行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四、促进医疗保障服务提质增效。一是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城乡全覆盖。二是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三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推行联网结算,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四是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一是建立人大监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二是对基金使用实施动态智能监控,提高监督效能。三是严格设定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于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修改的律师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宪法作为律师法的立法依据,明确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律师事务所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强化人权法治保障。

三是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将近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相关制度机制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普惠性公益法律服务的期待。

 

四是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明确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规定。本次律师法的修改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8月8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一、修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行政法规,相关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将于今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废止的,相应将引用的法律名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行政法规关于法律责任等具体事项的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三部行政法规,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于2026年8月1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扩大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外卖骑手、非全日制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主选择要不要缴存;正常缴满条件之后,同样可以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各地后续自行出台落地细则,不会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二、公积金提取用途大幅放开,覆盖住房全生命周期(提取情形由6项增加至9项)1.租房提取取消收入门槛:不再要求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只要是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就可以正常提取公积金,门槛大幅降低。2.新增两项法定可提取场景:①装修自住住房;②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申请材料,由各个省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条例只明确允许提取,没有统一划定限额。3.设置兜底条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为未来继续扩大用途预留政策空间。4.资金投资渠道小幅放宽:公积金资金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购买政策性金融债,适度提升资金收益。

三、办事流程全面简化、审批提速,跨地区业务更便利。1.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单位开具提取证明,职工个人直接提交材料申请即可。2.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从原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压缩缩短至10个工作日。3.全国数据打通:推动公积金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异地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的办理难度下降,跨城市流动就业人群办理业务更加方便。4. 条例同时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主动督促企业按时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未履职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管、惩戒力度显著升级,骗提骗贷代价更大。1.公积金失信记录,正式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规行为会形成全国可查的信用档案。2.伪造材料、造假骗取提取公积金:查实之后,3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追回违规提取资金。3.造假骗取公积金贷款:查实之后,5年内禁止提取公积金、禁止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重要调整1.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最终决定权,统一收归国务院决定。2.缴存比例下限依然维持5%,缴存上限由国家统一划定,地方不能随意上调上限。3.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规定办理呆账核销,完善坏账处置机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6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8月5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第一,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第二,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明确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一,针对民事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区分引起纠纷的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分别适用履行行为时的法律,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第二,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的特殊性,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法典施行后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并采取列举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新规定的适用规则。第三,针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在法典施行后终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三、明确法典程序性规定衔接适用的情形。第一,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第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81条规定,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53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新增规定,本着便利诉讼的原则,规定对法典施行前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可以选择以该派出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为被告。

四、明确再审案件不适用法典规定。明确,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统一、稳定。

 

6.《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26年7月1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8月6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主体;规定监督检查的启动情形;规范现场检查流程;明确取证规范;建立问题整改与处置机制;压实网络与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2026年9月公布及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9月6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经济区域是以市场和商贸活动为纽带自然形成、具有稳定经济联系、适合统一监管的地域空间。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有利于因地制宜用好基层监管资源。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职的需要。

二、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派出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内市场监管工作。综合考虑市场监督管理所实际和基层监管工作需要,《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管,广告、价格、计量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基层可有效承接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问题。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市场监管需求也有不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确定和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具体职责,并向社会公告。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既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所有效履行专业监管职责,又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三、从规范监管和加强服务两方面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职提出要求。规范监管方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开展监管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职,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加强服务方面,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辖区内经营主体、消费者的沟通,公开办事制度,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四、对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所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做出规定。《条例》着眼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职能力,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进行定期考核,提升履职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9月19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加强党的领导。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细化完善审计监督内容。细化对财政收支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将对财政决算草案的审计情况和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纳入审计结果报告;明确审计法中“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范围;将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纳入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并完善审计管辖规则。

三、健全审计工作程序。增加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规定,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扰;细化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查询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的程序。

四、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并细化整改不到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审核认定;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审计问题整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8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9月20日公布,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一、总结提炼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规定》提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即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规定》将健全民、刑程序衔接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从受理、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机制。比如,《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又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还如,“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三、充实完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规定》确立了“刑破并行”规则,规定“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应当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鉴于涉刑合同(包括涉刑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果归属问题是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难点问题,《规定》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用多个条文,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4.《甘肃省法治宣传教育若干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通过,于2026年9月23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明确普法指导思想,完善政府工作机制;推动普法平台建设,加强公益法治宣传;明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强化普法重点对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规范普法责任追究。《规定》条文精炼、针对性强,构建了全链条普法责任闭环体系,规定建立普法责任落实与提示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应当及时发布普法提示,并对各类主体的普法责任作出细化规定,做到有据可依、照单履职。将我省在法治文化建设、普法品牌打造、阵地作用发挥及红色法治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成熟经验系统总结并固化为法律制度,明确涉外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路径,推动普法工作向国际化、多元化拓展。

 

5.《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修订通过,于2026年9月23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此次修订总结提炼了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成熟经验,衔接上位法的相关要求,将为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